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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住宿條款和條件

為了確保賓客享受安全、舒適的住宿體驗,維護飯店的公共性,我們根據《住宿條款及細則》第九條為賓客制定以下規則,並與住宿條款及細則相結合..違反本規定的,可以依照住宿協議第六條的規定解除住宿合約。

為了確保顧客的安全、舒適以及維護飯店的公共性,飯店根據住宿合約第九條的規定,對使用飯店的顧客制定以下與住宿合約相結合的規則。如果您違反本規定,您可以根據住宿協議第六條的規定解除住宿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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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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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規則

  • 為了確保為顧客提供舒適的體驗,我們不允許 12 歲以下的顧客使用我們的設施。感謝您的體諒。
  • 本館內嚴禁以下行為。
    • 請勿在指定區域外吸煙。客艙內嚴禁吸煙。
    • 胡歌小吟、發出奇怪氣味等喧鬧行為以及其他引起第三者厭惡或煩惱的行為。
    • 將下列物品帶入走廊或住宿設施的行為。
      • 動物、鳥類
      • 惡臭的
      • 易燃或易燃的危險品
      • 槍、劍
      • 將食物和飲料帶入機艙
      • 法律禁止持有的藥物,例如興奮劑和麻醉劑
      • 非常大或重的物品
      • 影響客房衛生的垃圾和物品
      • 飯店禁止其他帶入客房的物品。
    • 賭博、擾亂公共道德、造成他人不便的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
    • 未經許可拍攝、擅自傳播以及其他未經許可將住宿設施用於住宿以外目的的行為。
    • 邀請外國人進入住宿設施並允許其使用住宿設施內的設施、物品等的行為。
    • 將住宿設施內的各種設施、物品移動、加工、搬出至其他場所,用於非原用途的。
    • 將物品留在走廊、大廳等。
    • 向其他顧客散發傳單、傳單及其他廣告素材的行為。
    • 進入顧客設施以外的設施。
    • 在浴室內使用染髮劑、漂白水等。
    • 在客房內燒香等行為。
    • 以盈利為目的的活動。
    • 所有其他有礙飯店內安全和衛生的行為。
  • 我們要求您提前付款,但請在每次出發時或前台向您出示“附帶設施使用費”或“延期費”時付款。
  • 客戶有責任在逗留期間管理現金和貴重物品。
  • 請注意,我們對貴重物品的任何丟失或被盜概不負責。
  • 遺失物品將依法送至最近的警察局。
    *所有在羽田第1航廈遺失的物品將在羽田機場失物招領中心處理。
  • 犯罪集團、幫派成員及可能違反公共秩序的案件。
    • 根據《防止歹徒不正當行為法》(1992 年 3 月 1 日施行),指定歹徒和指定歹徒不得使用我們的酒店。 (如果在預訂後或使用過程中發現該事實,我們將拒絕使用。)
    • 請勿讓反社會團體和反社會團體成員(有組織犯罪集團、極端組織等及其成員)使用我們的酒店。 (如果在預訂後或使用過程中發現該事實,我們將拒絕使用。)
    • 如發現有暴力、威脅、勒索、脅迫等無理要求等行為,請立即停止入住。另外,請避免過去做過類似行為的人。
    • 當認識到使用我們酒店的人難以確保自己的安全時,例如身心疲憊,吸毒或因酒精而迷失自我,並且存在引起危險,恐懼,或引起其他客人的不安,我們將立即拒絕使用。

(防災信息)

酒店配備齊全的防災設備,以應對火災或地震等緊急情況。此外,為了確保客戶的安全,我們正在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通過定期進行防災演習來確保我們的安全系統。
  • 抵達時
    • 請確認各樓層張貼的緊急出口位置和疏散路線圖。
    • 請檢查您的手電筒。
  • 當發生或發現火災時
    • 請聯繫前台。
    • 大聲喊叫或發出聲音以通知附近的人。
    • 緊急鈴和緊急廣播提供火災情況、疏散指示等資訊。請大家保持冷靜,並依照工作人員的引導,迅速撤離疏散通道。
  • 疏散
    • 請立即撤離,不要擔心自己的衣服或財物。
    • 避難時切勿使用電梯。
    • 如果有煙霧,請保持低位,用手帕或毛巾摀住口鼻,並向煙霧較少的方向撤離。
    • 除緊急情況外,請勿完全打開窗戶。
  • 地震災害
    • 請根據緊急廣播或工作人員的指示冷靜行動。
    • 永遠不要使用電梯。
    • 注意掉落的家具和掉落的物體,保護好頭部並避難。

住宿協議

(本協議適用範圍)

第一條 旅館與客人訂立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應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執行,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慣例執行。
如果本酒店在法律和習慣的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則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準。

(住宿合同申請)

第二條
  • 有意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應將以下內容通知本酒店:
    • 客人姓名
    • 入住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 住宿費(原則上依附表1基本住宿費)
    • 其他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如果根據前款向酒店提出的要求內容有任何變更,客人應將變更後的內容及時通知酒店。
  •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在第一項第 2 項規定的住宿日期之後繼續住宿,飯店將在提出要求時將其視為已申請新的住宿合約。

第三條
  • 住宿合約在本飯店接受前條所規定的申請時成立。但飯店能證明未給予同意的,則不在此限。
  • 依照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合同時,應當在住宿開始前或者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與住宿合同有關的整個住宿期間的住宿費。
  •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酒店可將申請視為客人無意實際入住本酒店,住宿合同即告無效。
    • 前款規定的住宿費在住宿開始前或同款規定的本酒店指定日期前未繳納時。
    • 即使您試圖聯繫前條第一項所提供的聯繫方式,也將在首次聯繫之日起 10 天內(但是,如果距您入住之日的天數少於該聯繫方式)如果我們無法聯繫到您,則在抵達當天晚上10:00 之前(或者,如果指定了預定抵達時間,則為該時間之後2 小時),您的住宿將被取消。
    • 當酒店拒絕與您聯繫時。
  • 符合前項第2項、第3項規定的情況下,已繳交的住宿費將不予退還。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第 4 條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時。
  • 因客滿而無法提供客房時。
  • 因發生災害等緊急事態,實際計劃優先向受災者及災後恢復人員提供客房等,存在與前項相當的事由時。
  • 當打算逗留的人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有組織犯罪集團相關組織或《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和都道府縣的不正當行為防止法》規定的其他反社會勢力的成員或相關人員時關於排除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條例。
  • 發現有意住宿的人有可能違反與住宿有關的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的規定時。
  • 明確確認打算住宿的人患有傳染病時。
  • 當客人被要求提供超出社會可接受的住宿範圍的服務或其他負擔時。
  •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當打算入住的人喝醉等,給其他客人帶來麻煩或妨礙酒店的運營,或者當您的行為給其他客人或酒店員工帶來麻煩時。
  • 當打算留下來的人處於明確承認精神和身體障礙的狀態時。
  • 只有 13 至 18 歲的客人未經父母許可入住時。
  • 以轉讓居留權為目的申請住宿時。
  • 當您申請住宿時,即使您實際上並不打算留下來。
  • 此外,根據各種法律法規或縣令的規定,屬於可以拒絕住宿的情況。

(客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第 5 條 客人可以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 若住宿客人依前款規定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則需支付附表 2 所列的違約金。
  • 如果客人未與酒店聯繫而未在住宿當天的預計抵達時間到達,酒店可能會認為住宿合同已被客人取消。

(本酒店合同解除權)

第六條
  • 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能會取消住宿合同。
    • 當客人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有組織犯罪集團附屬組織或《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正當行為防止法》和縣令規定的任何其他反社會勢力的成員或相關人員時關於消滅有組織犯罪集團。
    • 客人在酒店內毆打、威脅、勒索、提出無理要求、賭博、持有或使用非法藥物、槍支、刀劍或類似物品,或給其他客人造成麻煩,或其他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或者當存在進行這些行為的風險時。
    • 明確確認客人患有傳染病時。
    • 要求超出住宿合理範圍的服務或其他負擔時。
    •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當有人做出妨礙防火或消防保護的行為時,例如在指定區域外吸煙或篡改消防設備。
    • 轉讓或試圖轉讓居留權時。
    • 如果住宿合約是透過旅行社簽訂的,但尚未確認旅行社支付的住宿費。此外,未確認住宿費支付的情況是指在金融機構櫃檯營業時間結束前透過銀行轉帳或透過網路進行銀行交易而與金融機構的業務無關的情況。這包括即使透過某種方式進行轉賬,但由於第二天是金融機構假日而無法在當天確認轉帳事實的情況。
    • 當您違反本協議或酒店的使用規則時。
    • 此外,根據各種法律法規或縣令的規定,屬於可以拒絕住宿的情況。
  • 前款規定的取消通知應以口頭、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形式發送至根據第 2 條提出請求的客人的聯絡方式。如果在通知後仍無法聯繫到該聯絡資訊送達時,適用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經正常期間後,可視為送達。
  • 本飯店依前兩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除第一項第 3 項及第 5 項情況外,不予退還住宿費。

(住宿登記)

第七條
  • 客人需於入住當天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資料。
    • 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聯絡方式
    • 對於在日本沒有地址的外國人,請出示您的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入境日期和護照。
    • 出發日期和預定出發時間
    •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如果住宿客人打算使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貨幣的方式支付第 11 條規定的費用,則必須在根據前款進行登記時提前出示這些資訊。

(房間使用時間)

第八條
  • 房客可以使用飯店客房的時間是從入住時間到飯店確定的退房時間。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則除抵達當天和出發當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飯店可以允許客人在同款規定以外的時間使用客房。在此情況下,將收取附表3中規定的附加費用(包括消費稅)。但如果超過預定出發日期的入住時間,將收取一晚的住宿費,如果您在抵達日期的退房時間之前使用飯店,則需支付一晚的住宿費。
  • 即使在客人根據前二項可以使用客房的時間段內,酒店在安全衛生管理或酒店運營管理的其他方面有必要時,也可以進入客房並採取必要措施. 我們將能夠

(遵守使用規則)

第 9 條 客人必須遵守酒店制定並張貼在酒店場所內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十條
  • 酒店內的各種設施的營業時間在酒店提供的小冊子、各處的告示和客房內的信息手冊中有規定。
  • 前項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可能因不得已的情況而臨時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相應地通知您。

(支付費用)

第十一條
  • 住宿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費等詳情如附表1所示。
  • 前項住宿費用等之支付,應於住客到達時或應本飯店之要求,以貨幣或經本飯店認可之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於前台支付。酒店。
  • 本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並可供使用後,即使客人自願不住宿,也應收取住宿費。

(住宿責任)

第十二條
  • 本酒店應賠償客人在履行住宿協議及相關協議過程中的損失,或因未履行而給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失。但是,非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除外。
  • 為應對客人前款的損害,本酒店已投保酒店責任保險,但如符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則客人所遭受的損害可能不予賠償。本人已.

(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第十三條
  • 當酒店無法向客人提供約定的客房時,酒店應徵得客人的同意,並儘可能安排同等條件下的其他住宿設施。
  • 若本飯店已嘗試依照前款安排其他住宿但無法安排,則本飯店可取消住宿合約。本案之撤銷通知,準用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此外,如果因飯店原因無法提供客房,飯店應向客人支付附表4所列的補償費,並用補償費來補償損失。做吧。

(處理存款等)

第十四條
  • 客人寄存於前台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除外)如有遺失、損壞或其他侵權行為,除不可抗力情況外,本酒店將賠償損失。此外,現金和貴重物品由客人自行管理,因此請使用貴重物品儲物櫃。請注意,酒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 客人攜帶進入飯店的物品(不包括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未在前台寄存,可能會發生遺失、損壞或因飯店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其他損失,飯店將賠償該損失。但是,對於客人未事先告知其類型和價格的物品,酒店將賠償最高 50,000 日元的損失,除非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客人行李或個人物品的存放)

第十五條
  • 如果客人的行李(不包括現金和貴重物品;下同)在入住前到達酒店,酒店僅在到達前同意的情況下予以保管。
  • 退房後,如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遺留在酒店,且無主人指示或失主不明的,請依法依規將其送回就近地點。到警察局。
  • 為了根據物品的性質妥善處理錯放的行李或物品,本酒店將隨意檢查物品,並在必要時將其返還給丟失者或按照前款處理。客人不能對此提出異議。
  • 第1款及第2款的情況下,本飯店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責任,在第1款的情況下,依前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第一項,應符合同條第二項之規定。

(使用澡堂時的行李管理)

第十六條
  • 使用公共浴池時,貴重物品(包括現金,本條下同)和房間鑰匙應根據用途存放在貴重物品儲物櫃中。
  • 存放在貴重物品儲物櫃或留在前台的物品,應依照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 對於因未採取第 1 款規定的措施(例如將貴重物品留在尿布籃內洗澡)而導致的盜竊損失,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但是,如果是本飯店的原因造成的,除非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我們將賠償最多 10,000 日圓的損失。

(客人的責任)

第 17 條 如果酒店因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受到損害,客人應賠償酒店的損失。

(客房清潔)

第十八條
  • 如果客人在同一間客房連續入住兩晚或以上,則客房清潔工作將僅由提出要求的客人進行。
  • 即使我們收到房客不需要清潔的要求,我們也會每 4 晚清潔一次住宿,以保持環境衛生。但如果飯店認為有必要,可隨時清潔客房。此外,即使在清潔日之外,我們也可能因客房維護、法律檢查和緊急情況而進入房間。
  • 客人不得拒絕依前款所述清潔房間。

(合同修改)

第十九條
  • 如果社會條件發生變化或其他合理必要,本協議的每一項條款都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進行更改,而不違反住宿合同的目的。
  • 根據前款變更本條款時,本條款的變更內容及變更後的條款的內容及適用開始日期將在本酒店的網站上或通過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告。

(附表1)住宿費計算方法(第11條相關)

  分解
酒店費 基本房價 房費和服務費
雜費 餐飲費及其他使用費
消費稅等
  • 住宿費用以商店、宣傳冊、網站等公佈的價目表為準。

(附表2)處罰(與第五條相關)

解除合同通知日期 2天前 前一天 當日 不入住時
罰款與住宿費的比例 30% 50% 80% 100%
  • %是罰款與住宿費(包括與其他業者合作的住宿計畫的附屬費用)的比例。
    此外,如果根據各計劃(包括其他關聯公司)制定的取消政策計算出的金額超過上述計算出的罰款金額,則將收取該金額作為罰款。
  • 如果合約規定的天數縮短,則將根據從提出縮短申請之日起到您將要入住的每一天之間的天數,向您收取因縮短而無法入住的所有天數的費用。由於縮短而不會留下來。要做的。
  • 如果部分客人取消合同,我們將收取根據取消合同的客人數量的住宿費用計算的違約金。

(附表3)營業時間以外使用客房的附加費用(第8條相關)

根據住宿合同第8條第2項的追加費用如下。超額費用的計算標準為住宿最後一天的基本住宿費用中加上消費稅的金額。
[超額費用]
  • 每個設施超過 1 小時且不超過 5 小時的短期住宿費
  • 如果停留時間超過5小時,每個設施需支付一晚的住宿費
* 有些酒店有不同的規定。

(附表4)補償費(第十三條相關)

解除合同通知日期 2天前 前一天 當日
補償率與住宿費的比例 ―――― 20% 100%
  • %是補償費用佔住宿費用(包括與其他商家的聯營住宿計劃中的聯營費用)的比例。